(2010)杭西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涛。委托代理人:余华。委托代理人:卢红彬。被告:张海艳。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