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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束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姚某。被告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能诉被告张靖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靖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虽户籍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但从1998年起始终在四川省绵阳市长途通信传输局工作,一直居住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芙蓉路南段8号三幢4单元4楼1号,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户籍虽迁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但未到户籍地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节属实。由于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靖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卓峰审 判 员  张 灯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