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淑娥与安庆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娥,安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刘淑娥,女,汉族,西安市华丽不锈钢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安庆,男,汉族,工作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娥与被告安庆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娥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娥撤回起诉。诉讼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霍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