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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新玲与严和、西安益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玲,严和,西安益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541号原告:王新玲,西安益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帆。委托代理人:刘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和,西安益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栋,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婷,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益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社会路52号。法定代表人:严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玲与被告严和、西安益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玲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玲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门智民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