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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州执字第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维杰与被执行人刘希良、徐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杰,刘希良,徐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1500-1号申请执行人孙维杰,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希良,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国林,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莱州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希良、徐国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希良所有的登记在马增山名下鲁BD71**号自卸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希良所有的登记在马增山名下的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