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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燕诉被告党文、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党文,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806号原告马燕,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苏明飞、程瑞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文,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金禄,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9号。负责人郭新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55号新时代广场6层。法定代表人陈军,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晓刚,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燕诉被告党文、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燕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燕撤回起诉。诉讼费1137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68.5元。审 判 长  朱保建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