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磐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马柏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2年5月20日,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在仁川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和沟通,双方性格不和,故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被告不关心原告及女儿,钱也由被告拿走了。从2010年5月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有感情甚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带其女儿赵某某到被告家落户,至今为止父女关系很好,家庭和睦。双方之间偶有争吵,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没有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原告称从2010年5月开始分居不是事实,2010年8月25日在安某两人还住在一起。原、被告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20日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磐安县仁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带其与前夫所生之女赵某某共同生活,现落户于被告处。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洽,2010年9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夫妻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柏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