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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外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同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同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外初字第58号原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43472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皋合村。法定代表人:李东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同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72115-6)。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张家浜路128号601-4室。法定代表人:潘秋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同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