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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潭海、李卫国。被告:全某。委托代理人:郭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