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潭海、李卫国。被告:全某。委托代理人:郭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