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奇与葛卫光、彭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奇,葛卫光,彭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640号原告:叶奇,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09160052,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122弄18号。委托代理人:林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203140031,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梅园新村3幢1单元301室。被告:葛卫光,身份证号码332622197001060058,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滨江新村16幢4号。被告:彭桂花,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3082865,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北路37弄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奇与被告葛卫光、彭桂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奇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桂花所有的座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社区环城北路37弄5-4号202室的房产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生效裁判的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桂花所有的座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社区环城北路37弄5-4号202室的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