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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甲与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胡甲。被告:胡乙。原告胡甲为与被告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甲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胡甲起诉称,2009年10月8日,被告胡乙向原告借去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归还借款15000元,尚欠15000元未还。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胡乙未作答辩。原告胡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去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胡乙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胡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10月8日,被告胡乙向原告胡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胡甲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月利息按百分二计算,导致诉讼,由借款人承担一切费用,本借款人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胡乙”。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于2009年12月1日归还借款15000元,尚欠15000未能归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胡乙向原告胡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已归还15000元,尚欠15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该15000元借款,被告胡乙应当归还。借条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依法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甲借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75元,由被告胡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苏顺法审 判 员  张新明人民陪审员  於张敏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