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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蒙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永民执字第00175号申请人蒙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委托代理人蒙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孟某某,住永寿县常宁镇。申请人蒙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孟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蒙某某表示同意。二、婚生女孩蒙某甲随被告生活,孩子抚养费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对孩子享有不定期探视权,双方均表示同意。三、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放弃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双方均表示同意。四、双方无夫妻共同积蓄、债权、债务。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0)永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 员长 孙昆鹏代理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