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9
案件名称
慈溪大越轴承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大越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甬慈催字第104号 申请人慈溪大越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慈溪大越轴承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03713296的慈合行横河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7月15日、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人慈溪大越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横河镇正大轴承备件经营部、付款行慈合行横河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大越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