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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民一终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王东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于小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0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委托代理人:郭峰,安徽省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小侠,女上诉人王东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和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一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于小侠与王东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3月19日补办结婚证。2009年1月3日生育一女孩程程,现随王东生活,婚后两人感情一般。2009年6月29日于小侠与婆婆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小侠回娘家居住。2009年7月于小侠诉讼来院,要求与王东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5月于小侠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于小侠婚前收受王东彩礼款计64000元,婚前个人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条机、方桌、小方桌各一件,大椅子6把,小椅子4把,金鸽牌洗衣机一台。原判认为:于小侠、王东虽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女孩,但自2009年6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薄,特别是于小侠第一次起诉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之间的矛盾未能得到缓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小侠再次起诉要求与王东离婚,综上所述,于小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婚生女孩程程一直有王东抚养,改变抚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于小侠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王东要求于小侠返还建房款5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于小侠婚前收受王东彩礼款计64000元,应酌情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许于小侠与王东离婚;二、婚生女孩“程程”由王东抚养,于小侠每月支付王东子女抚养费15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自2010年5月起至程程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于小侠的婚前财产:四组合柜一套、条机、方桌、小方桌各一件,大椅子6把,小椅子4把,金鸽牌洗衣机一台归于小侠所有;四、于小侠返还王东彩礼款20000元;上述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于小侠、王东各负担150元。宣判后,王东不服,以原判将其5万元建房款,认定为给付于小侠的彩礼款错误,且又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律规定等为主要理由上诉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东称给于小侠的彩礼款中有5万元是建房款,王东并没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该主张,又因在一审中证人未出庭,二审仍申请其中一人出庭证明不当,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荣代理审判员 孟 乐 群代理审判员 褚 颍 芬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