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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89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