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89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