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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起诉称:2009年7月24日,被告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的担保人上被告黄某某亲笔签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于2010年5月13日从法国回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被告黄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王某某伪造身份证,向不特定的人借款,数额巨大,且给出借人造成重大损失,现青田县公安局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江风审 判 员  李月群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