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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樊金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绍兴南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樊金飞,绍兴南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冯金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金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南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吕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国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金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