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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伟与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748号原告:李伟,女,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钦宝,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刘 凡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孙美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