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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范某。被告:李某。原告范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才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范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起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在此前同居期间的××××年××月××日育一子,取名李乙,现年6岁,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间经常为了琐事争吵甚至打架。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李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由夫妻双方各半承担。被告李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是好的。今年端午节我们一起还在原告母亲家住过。原告范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范某某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经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乙,现随被告李某生活。××××年××月××日原告范某与被告李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8月31日,原告范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被告李某同居生活虽然比较草率,但是在婚前相处了很长一段时间,且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又育有一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之间为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分居时间比较短。因此,原告范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范某请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判员  何才宁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