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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程门雪诉被告王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门雪,王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程门雪,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委托代理人:任文著,系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书,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程门雪诉被告王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门雪诉称: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在给自己的客户王学文打款10,000元时误将该款打到以前客户被告王书的帐户上(王书帐号6228482180179108616)。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书予以返还。被告王书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出庭。本院认为,原告程门雪在给客户打款时,将10,000元款存到被告王书帐户上,该事实存在。因双方以前存在经济往来及现金交易等事实,并且被告王书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王书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故原告主张被告不得当利,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门雪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免收,退给原告程门雪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