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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炳武与孙永青、张胜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炳武,孙永青,张胜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0.10.1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武。被执行人:孙永青。被执行人张胜月。申请执行人王炳武与被执行人孙永青、张胜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永青、张胜月目前下落不明,孙永青所有的坐落于龙湾区天河镇高轩村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理,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48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0年10月12日止,被执行人孙永青、张胜月欠申请人4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