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杨黎。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本院已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