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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杨黎。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本院已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