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石燕玲与李艳、石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石燕玲;李艳;石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1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燕玲。委托代理人周庆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委托代理人洪流昌、张利明,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新建。上诉人石燕玲因与被上诉人李艳、石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燕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庆生,被上诉人李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流昌、张利明,被上诉人石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石燕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宋自学审 判 员 鲍焕英代理审判员 周超举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