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希圣与西安哇噻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王希圣,男,1990年3月1日生,住所地西安市瓦窑小区*号楼。被执行人西安哇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郭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希圣与西安哇噻商贸有限公司(2010)碑执字第98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哇噻商贸有限公司已按碑劳仲裁字(2009)381号仲裁裁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碑劳仲裁字(2009)38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