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某诉朱仙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11号原告张某,男,1971年5月8日生。被告朱某,女,38岁。原告张某诉被告朱仙茶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说明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表明已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