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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银玲与郭瑞明、唐文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银玲,郭瑞明,唐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426-2号申请执行人赵银玲。被执行人郭瑞明。被执行人唐文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0)温泰执民字第42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0年8月9日,依法委托温州市恒大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郭瑞明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广场路23号的房屋壹套。2010年9月30日兰昌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洲岭乡洲滨村政府楼,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7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广场路23号房屋壹套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兰昌运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兰昌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兰昌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成庚审 判 员 欧卫忠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景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