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牛效德与牛家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效德,牛家志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效德,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虎,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家志,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牛玲玲,女,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牛家志的女儿。上诉人牛效德因与被上诉人牛家志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效德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效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牛效德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牛效德、牛家志各负担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牛效德负担。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