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欧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欧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欧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新乡市欧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帐户存款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