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徐治成、杭州民望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徐治成,杭州民望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吾根。委托代理人:朱连山。被告:徐治成。被告:杭州民望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张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治成、杭州民望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