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碑执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陕西广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云凌,徐广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广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云凌,徐广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21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糜家桥小区5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刘晓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海星智能大厦610室。法定代表人云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凌,男,195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东关正街**号乐嘉阁****室。被执行人徐广莉,女,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东关正街**号乐嘉阁****室。本院受理陕西广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云凌,徐广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广莉已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4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