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君某某、马某某等与方甲、方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君某某,马某某,吴某某,方甲,方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保字第70号申请人:吴君某某。申请人:马某某。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方甲。被申请人:方乙。申请人吴君、马某某、吴某某与被申请人方甲、方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方乙所有的冀A×××××号汽车一辆,申请查封金额为15万元,并以茅文革(身份证号××)所有的浙B×××××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君、马某某、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方乙所有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金额为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渭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赞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