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张某某买与金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张某某买,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457号原告: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峤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金某某因经营所需,多次向原告购买纸板。2007年10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金某某尚欠原告货款1303800元,故原告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金某某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货款,如被告金某某逾期支付,被告金某某需另外支付违约金(按所拖欠货款的10%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08年8月27日给付了1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2038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203800元,违约金120380元,共计1324180元。原告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二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系夫妻关系。2、还款协议一份,证明2007年10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3800元,同时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如在一个月内不按期还款,将按所拖欠货款的10%另行支付违约金等事实。被告张某某、金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所要证明的对象具有证明力。在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被告张某某、金某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对原告所递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金某某因经营所需,多次向原告购买纸板。2007年10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金某某尚欠原告货款1303800元,故原告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金某某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货款,如被告金某某逾期支付,被告金某某需另外支付违约金(按所拖欠货款的10%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08年8月27日给付了1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203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形成,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应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现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应自收到货物后的同时即支付相关价款。另,原、被告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未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故被告金某某在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应共同偿付。据此,原告之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某某、张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温岭市××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203800元,违约金123800元,共计1324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15元,由被告张某某、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30101)。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晶淼人民陪审员 应小青人民陪审员 赵春莲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