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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仪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永乐镇小寨子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1324198510047269。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石佛乡石板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1324197910275151。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