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仪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永乐镇小寨子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1324198510047269。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石佛乡石板村,职业务农,身份证号码:511324197910275151。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