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宋卫东与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东,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宋卫东,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东诉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原告宋卫东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