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201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起诉称:2008年12月29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09年5月8日,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尚欠原告40000元,并于当天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证。嗣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原告黄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人口信息二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甲未作答辩。被告陈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2009年5月8日,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尚欠原告4万元,并于同日出具一份借条由原告收执。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万元事实清楚,被告至今未偿还,显属无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某某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