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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86号原告: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