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86号原告: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