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刘某,西安泵阀总厂退休职工。被告李某,又名李彩院。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的子女还动手打我,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飞科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建设牌摩托车归我所有。被告李某辩称: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前婚育有一女(已自立),被告前婚育有一子一女(已自立)。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应珍惜已有之夫妻感情,互相关心,共度美好的晚年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