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628-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余亚蝶与叶嘉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亚蝶,叶嘉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628-2号申请执行人余亚蝶,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叶嘉士,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甬慈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8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9月13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嘉士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以(2010)甬慈执民字第2628-1号执行裁定书向慈溪慈鑫汽车修理厂扣押了被执行人叶嘉士所有的号江铃全顺轻型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嘉士所有的号江铃全顺轻型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人卫审判员 胡苏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