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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非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9-12-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聊城市新科气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聊城市新科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聊东非执字第193号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驻聊城市西关街17号。法定代表人:陈秋义,局长。委托代理人:苏付刚,男,该局水政科科长。被执行人:聊城市新科气体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于2010年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核实认定被执行人聊城市新科气体有限公司应缴纳二00九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100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作出的东昌河维费征字[2009]第406号《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通知书》已于2010年1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作出的东昌河维费征字[2009]第406号《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通知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聊城市新科气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作出的东昌河维费征字[2009]第406号《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通知书》。二、被执行人聊城市新科气体有限公司于2010年月日前将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1006元及滞纳金交至本院。三、被执行人聊城市新科气体有限公司在上述规定期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