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甲与朱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朱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158号原告:朱甲。被告:朱乙。原告朱甲与被告朱乙普通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若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朱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至5月期间合伙承包了吉首创新再生纸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亏损双方于2010年3月7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合伙承包投资款48000元,被告于当日立下欠条,并承诺于2010年4月底前付清。但逾期后经催讨被告仍分文未付。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4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朱甲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欠条一张,用以证明2010年3月7日被告朱乙尚欠原告合伙期间投资款48000元的事实。二、公安某某出具的被告朱乙户籍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朱乙的身份。被告朱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时已一并送达,被告既不到庭应诉,也未提出抗辩,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3月至5月期间合伙承包了吉首市创新再生纸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亏损双方于2010年3月7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帮其垫付给江某某的投资款48000元,经结算后,被告于当日立下欠条,并承诺于2010年4月底前付清。但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等人合伙承包吉首市创新再生纸业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合伙结束后,经自愿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帮其垫付给案外人江某某的投资款48000元系真实存在,对此双方均予以确定。故在原、被告之间已经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朱乙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朱甲人民币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朱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若胜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