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4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女。上诉人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熊某某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熊某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其银行帐户向被熊某某支付了工资,还为熊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上述事实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个人缴费清单明细》、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坪山支行出具的《帐户明细查询》及《银行存折收支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熊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熊某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认为其与熊某某没有发生劳动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万×电器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付 伟贤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