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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谭桂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金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谭桂明,金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沈君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桂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荣中、XX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彪。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谭桂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72.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