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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菊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香,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李菊香。被执行人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书院门27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平,该公司总经理。李菊香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8)第18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李菊香申请,现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因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1881号裁决书所载明的过户房产号与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情况不同,故申请执行人李菊香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执仲字第1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该房产具备房产过户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商 超审判员 苟卫民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相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