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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姜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姜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634号原告翁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被告姜某某。原告翁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祖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某某诉称,被告姜某某因做土方工程租用原告挖掘机一台,因此欠原告挖掘机台班费3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台班费。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台班费32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姜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所诉合法,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翁某某挖掘机台班费32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姜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翁青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