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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冯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890号罪犯冯进,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毕业,现在奉化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了(2010)甬奉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奉化市看守所2010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进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儿审 判 员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