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外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外初字第26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起诉称:2009年5月6日,被告王某某因生意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还款期限为2010年5月5日,并出具借条一份。2009年9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2010年9月8日归还。第一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依约归还第一期借款及支付第二期借款的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王某某伪造身份证,向不特定的人借款,数额巨大,且给出借人造成重大损失,现青田县公安局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卢某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江风审 判 员 李月群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