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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景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景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勾慧泽、常勇,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