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鲁旭东与袁晔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旭东,袁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446号申请人鲁旭东,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晔,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鲁旭东与被执行人袁晔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汉民再重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旭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袁晔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晔协助申请执行人鲁旭东办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陆家街294号8栋(4栋)3单元6层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袁晔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晔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袁晔所有的座落在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陆家街294号8栋(4栋)3单元6层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属申请执行人鲁旭东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英涵审判员 杨晓华审判员 刘俭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