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鲍碎云与陶艳丽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碎云,陶艳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碎云。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艳丽。上诉人鲍碎云和上诉人陶艳丽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顺县人民法院(2010)温泰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并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7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位于泰顺县职业技术学校以左(山洋坪方向)第三榴房屋以490000元转让给原告。随即,原告向被告交付50000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原判另查明,诉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被告不是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被告转让该房屋未得到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追认,订立合同后被告也未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原判认为,房屋转让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被告不是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诉争房产权利人,故其转让该房产,系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未得到权利人追认,订立合同后被告也未取得处分权,故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也不存在违约情形,故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鲍碎云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鲍碎云负担1150元,由被告陶艳丽负担1150元。宣判后,鲍碎云和陶艳丽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鲍碎云上诉称,一、被上诉人隐瞒重大事实,在没有取得房地产证及无权处分该房产与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在一审中认定被上诉人属于无权处分,而认定双方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一方有过错的,该方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只是对返还财产,而对于上诉人损失却不予处理,显然有偏袒被上诉人行为。双方在签订合同就约定50000元作为损失代价,被上诉人明知合同不能实现,而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应当支付双倍定金作为损失。上诉人交付定金50000元,性质是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双方丧失合同的目的时,应承担定金罚则。现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达到,而且过错都是被上诉人一人造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双方支付定金,而是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原则,判决返还定金,而不处理损失,显然处理不当。退一步说,即使无效返还财产,至少判令占用定金期间的利息,而法院却没有支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在认定无效合同,没有行使释明权,导致原告诉讼请求得不到及时修正。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改正。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主文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定金损失5万元或利息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人陶艳丽虽然也提起上诉,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交纳上诉受理费,故应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二审中陶艳丽未作答辩。在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原判认定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判不适用定金罚则而判决由陶艳丽返还上诉人鲍碎云定金5万元是否得当。首先,经本院审查,根据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诉争房屋未办理房产权证,陶艳丽不是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况且,上诉人鲍碎云在未了解诉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陶艳丽的情形下,即向陶艳丽交付定金5万元,故应认定上诉人陶艳丽也存在过错。上诉人鲍碎云上诉称过错都是陶艳丽一人造成,由于与本案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上诉人鲍碎云的一审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是被告所有”。且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涉诉房产的转让未得到相关权利人的追认。第三,上诉人鲍碎云上诉称陶艳丽在本案中存在欺诈行为,由于并无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综上,原判根据本案事实,判决陶艳丽返还鲍碎云定金5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鲍碎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