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商初字第802-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商初字第80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6月18日,被告蒋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0年6月17日归还,月利率10‰。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因死亡已被注销户籍。本院认为,因被告在民事诉状副本送达前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红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群英 来自